LUPA作为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发起人,联盟企业是致力于发展“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”的大型知名企业。架构于“自主、安全、可控”国产系统软件、硬件产品及服务。高校学生基于系统开发与应用,为他们进入联盟企业就业打通道路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 一 条 本联盟的名称: 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联盟。
第 二 条 本联盟的定位: 在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指导下,LUPA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国产操作系统等科技问题,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的实践活动。它汇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、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的非赢利性、服务型组织;是研究、评价、服务创新型企业的平台,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手,是树立国家创新型企业标杆的旗帜。
第 三 条 联盟目标: 汇集多方资源,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,促进“创新型国家”建设,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产操作系统市场地位为己任。
第 四 条 工作原则:服务、创新、开放、务实、高效。
第 五 条 本联盟接受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的领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 六 条 任 务
(一)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、提高竞争力、加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;
(二)汇集信息、交流服务、推广典型、论证实施;
(三)反映情况,研究问题,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,形成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,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推进平台;
(四)协调资源,加强互动,促进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网络建立;
(五)了解情况,发现需求,加强企业创新需求的深度调查,协助资源整合,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;
(六)总结经验,加强推广,推动国内外官、产、学、研合作,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;
(七)定期发布“最具市场价值的国产高新技术产品”认定成果,组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的专项调查;
(八)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,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;
(九)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主办的“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联盟大赛”为载体,发布政府创新决策、行业信息,刊载企业创新的动态成果、实践案例等,并及时反映企业需求; 以“LUPA网”为网络载体,发布会员企业基本信息,包括创新产品、研发实绩、市场动态等;
(十)协助企业发布有关信息及各种宣传工作,推广创新实践的成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;
(十一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;
(十二)组织会员参加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 七 条 会员构成
(一)企业会员:吸收创新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新兴产业企业及其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;
(二)团体会员:创新型的社会组织;
(三)个人会员:自主创新方面的代表性人士、投资者、技术人才;经济、理论、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;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企业自主创新中的知名人士,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;
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能力,并愿意为联盟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;
(四)在国家工商、税务部门注册,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具备一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新的企业。
(五)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;
(六)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;
(七)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。
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填写并提交《会员注册表》;
(二)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,报理事会讨论;
(三)理事会通过后,交纳相关费用,联盟秘书处发出加入通知书。
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成为联盟个人会员,理事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担任本联盟理事。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,发给会员证书,单位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,理事会会员发给理事会会员证书。
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有权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,并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;
(三)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,技术及其他有益信息;
(四)有权在联盟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发布信息;
(五)有权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;
(六)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;
(七)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;
(八)有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联盟组织设置
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 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会: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六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一般为专职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、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聘任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由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单位、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职权。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(由知名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担任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:
(一)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、技术等各领域、各产业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。
(二)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、科学性、前瞻性的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,为联盟会员提供自主创新研究方面的学术支持。
(三)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到会员企业调研自主创新实践情况,起到对企业创新的协助和纠偏作用。
(四)根据对会员自主创新情况的总结和研究,定期发布自主创新研究成果,并将成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经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提请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,经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审查同意后,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生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(一)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;
(二)部门设置与工作内容的定位;
(三)运营方案。
第 一 条 本联盟的名称: 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联盟。
第 二 条 本联盟的定位: 在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指导下,LUPA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国产操作系统等科技问题,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的实践活动。它汇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、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的非赢利性、服务型组织;是研究、评价、服务创新型企业的平台,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手,是树立国家创新型企业标杆的旗帜。
第 三 条 联盟目标: 汇集多方资源,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,促进“创新型国家”建设,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产操作系统市场地位为己任。
第 四 条 工作原则:服务、创新、开放、务实、高效。
第 五 条 本联盟接受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的领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 六 条 任 务
(一)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、提高竞争力、加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;
(二)汇集信息、交流服务、推广典型、论证实施;
(三)反映情况,研究问题,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,形成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,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推进平台;
(四)协调资源,加强互动,促进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网络建立;
(五)了解情况,发现需求,加强企业创新需求的深度调查,协助资源整合,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;
(六)总结经验,加强推广,推动国内外官、产、学、研合作,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;
(七)定期发布“最具市场价值的国产高新技术产品”认定成果,组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的专项调查;
(八)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,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;
(九)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主办的“国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联盟大赛”为载体,发布政府创新决策、行业信息,刊载企业创新的动态成果、实践案例等,并及时反映企业需求; 以“LUPA网”为网络载体,发布会员企业基本信息,包括创新产品、研发实绩、市场动态等;
(十)协助企业发布有关信息及各种宣传工作,推广创新实践的成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;
(十一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;
(十二)组织会员参加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 七 条 会员构成
(一)企业会员:吸收创新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新兴产业企业及其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;
(二)团体会员:创新型的社会组织;
(三)个人会员:自主创新方面的代表性人士、投资者、技术人才;经济、理论、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;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企业自主创新中的知名人士,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;
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能力,并愿意为联盟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;
(四)在国家工商、税务部门注册,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具备一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新的企业。
(五)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;
(六)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;
(七)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。
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填写并提交《会员注册表》;
(二)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,报理事会讨论;
(三)理事会通过后,交纳相关费用,联盟秘书处发出加入通知书。
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成为联盟个人会员,理事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担任本联盟理事。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,发给会员证书,单位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,理事会会员发给理事会会员证书。
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有权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,并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;
(三)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,技术及其他有益信息;
(四)有权在联盟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发布信息;
(五)有权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;
(六)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;
(七)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;
(八)有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联盟组织设置
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 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会: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六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一般为专职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、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聘任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由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单位、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职权。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(由知名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担任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:
(一)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、技术等各领域、各产业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。
(二)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、科学性、前瞻性的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,为联盟会员提供自主创新研究方面的学术支持。
(三)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到会员企业调研自主创新实践情况,起到对企业创新的协助和纠偏作用。
(四)根据对会员自主创新情况的总结和研究,定期发布自主创新研究成果,并将成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经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提请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,经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审查同意后,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备案后生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LUPA人才芯片工程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(一)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;
(二)部门设置与工作内容的定位;
(三)运营方案。